“亿万富姐”吴英被诉集资诈骗当庭翻供
昨天上午9时30分,28岁的东阳“亿万富姐”吴英在被关押了两年后首次出庭受审。在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区4楼的大法庭,检方以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.89亿余元对吴英提起指控。
2007年2月7日,吴英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。当年检方起诉的罪名为“非法吸储”,昨天开审的罪名显然已经升级。
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,针对检方提起“集资诈骗”的控诉,吴英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“无罪辩护”。吴英借来的巨额资金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,也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焦点,但并未当庭宣判。
对发家史还是避口不谈
“如果不被抓起来,公司继续经营下去,还是能够赚钱的,欠的钱肯定能还上”,昨日在庭上吴英反复强调这句话。而对公诉人就她发家史和公司运营情况的多次询问,吴英略显不耐烦并几度反问公诉人,但她承认2006年成立8家公司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或1亿元都是借来的,此前自有资金只有1000万左右。
金华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,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,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个人或企业名义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以注册公司、投资、借款、资金周转等名义,从林卫平、杨卫陵、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,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、支付高息、购买房产、汽车及个人挥霍等,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.5万元。
公诉人表示,“事实上检方已知跟吴英有过大笔借贷行为的共有21人,而在起诉书中只涉及其中的11人,这主要是因为其他10人在案发时,吴英付给对方的本金和利息合计总额已经大于借贷本金。”
在法庭上,公诉人还拿出了2007年5月8日对吴英的一份问询笔录,该笔录上吴英承认个人消费1000多万元的事实,其中包括价值3万元的“迪奥小背心”、数万元一套的“迪奥化妆品”、7万元的“夏奈儿”皮鞋等。此外,五星级宾馆请客吃饭花费7万元,二三万元算是较为普通的。该笔录的内容,主要证明吴英涉嫌个人挥霍。
但吴英在随后的自我陈述中,却当庭将以前诸多供词推翻。她表示,这些话是当初在看守所有人故意诱导她如此表述的,那位诱导者还告诉她这样表述能早日取保候审。随后,吴英辩称,她本人没有诈骗、非法集资和挥霍,借来的钱全都用于公司经营。她坚称,涉案的巨额资金只是双方自愿的借贷。
激辩借款是否属于诈骗
“集资诈骗的最高刑期是死刑,我们要为她做无罪辩护。”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向早报记者表示,两次起诉的变化,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:其一,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。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处15年徒刑,而中级法院却有权判到无期徒刑以上;其二,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;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,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;其三,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,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。
杨照东认为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的规定,非法集资是指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,未经有权机关批准,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,以及其他定为“主观故意”的形式的认定。况且也没有达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界限。
杨照东当庭表示,据他们所了解的情况,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都用于公司经营,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。如果不是案发,甚至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损失。而且,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,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,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。“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,只能算民事纠纷。而且吴英借贷的钱基本是用于公司,被指控的大部分行为应属公司行为。”
据《21世纪经济报道》此前报道,4月2日,一封由两位辩方律师杨照东、张雁峰起草的“司法鉴定申请书”已经提请至最高人民法院。
在这封申请书中,两位律师要求“对吴英借款的金额、去向,吴英及本色集团资产价值等进行司法鉴定”。尤其是“吴英借款的资金流向”一项,即哪些钱用于公司经营、哪些钱用于还款、哪些钱用于个人挥霍,这些用途的司法鉴定将关系到这些借款是否属于诈骗,从而影响到吴英最终的刑事罪名。
但吴英在回答检方提问时表示,在与林卫平、杨志昂发生借贷关系之前,她并不认识对方。

